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循规蹈矩 官吏对法治的责任

1999-07-2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范忠信

“循规蹈矩”在中国近现代文化中一直视为保守、僵化的代名词。这种贬义不应带入我们正致力建设的法治社会。在法治社会,“规”、“矩”就是法律。对于现存的法律秩序,我们决不能提倡官吏在修法程序之外“大胆创新”、“打破常规”、“冲破束缚”。

在法治社会,官吏“循规蹈矩”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。首先,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。官吏“循规蹈矩”,就是服从人民公意。任何官吏稍不“循规蹈矩”,实即以己意凌驾人民公意之上,此为法治大敌。其次,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官吏与人民间共同订立、约定共守的合同。人民要信守有关自己的条款,官吏更应谨守。“打破常规”、“大胆创新”只能是对人民参与立法及立法机关的修法活动而言,决不是官吏的权利。第三,法律是科学、理性的体现。官吏“循规蹈矩”,实即服从科学和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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